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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学联联合下发的《关于推动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深化改革的若干意见》,接受广大师生监督,现将我校截至2021年11月学生会改革情况公开如下。 一、改革自评表 (一)校级学生会组织改革自评表
二、《南通理工学院学生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南通理工学院大学生联合会(以下简称“学联”)章程是明确组织定位、界定组织职能、履行工作职责的基本准则。为指导和规范学生会组织章程制定,推动学生会组织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关于推动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深化改革的若干意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会(研究生会)章程制定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南通理工学院大学生联合会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南通市学生联合会,为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会的一切权力属于全体会员,南通理工学院所有会员承认并服从《南通理工学院大学生联合会章程》。 第四条 南通理工学院大学生联合会宗旨:全心全意为我校广大同学服务,引领积极向上的思想氛围,丰富校园文化生活。 第五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 (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协同共青团组织促进同学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团结和带领同学们成为热爱祖国,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合格人才。 (二)发挥好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做学校和老师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做好学校和广大同学的联系工作,在维护好校园和谐稳定环境的同时,反映同学们的合理建议和要求,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益; (三)充分发挥好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职能。关心同学们的学习、生活。组织和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和素质拓展活动,服务学生成长成才; (四)发展与兄弟院校的友好关系,加强与兄弟院校学生的交流、合作,开展友好往来活动。 第六条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和各学院学生代表大会代表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大会对会员负责,受会员监督。学生委员会由学生代表选举产生,对学代会负责,报告工作并受其监督。各二级学院学生会组织机构的职权划分遵循在校学生会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基层学生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原则。 第七条 2000年9月1日本校建立紫琅职业技术学院校级学生会,2014 年本校升本改名为南通理工学院,校级学生会更名为南通理工学院大学生联合会(简称“学联”)。 第二章 会员 第八条 凡取得本校全日制本科学籍且承认本会章程的学生,不分民族、年龄、性别自动成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 会员根据章程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平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通过正当渠道对本会的组织机构、工作人员及其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举报的权利; (三)有参加本会组织和举办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四)按学联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各项重大事务; (五)会员在本会内受到不正当待遇时,有权请求本会帮助和保护,会员在学习、生活等方面遇到困难时,有权请求本会帮助解决;本会各级组织必须认真对待; (六)受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不享有上述权利。 第十条 会员在行使本章程的权利时,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有遵守校纪校规和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的义务; (二)支持本会各级组织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执行本会的决议,努力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维护本会的荣誉; (三)各级学生会干部必须做到作风正派,努力学习, 热心为同学服务。 第三章 权力机构 第一节 学生代表大会 第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南通理工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代会)。 第十二条 学代会每年召开一次。经校党委批准,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十三条 学代会代表经班级团支部推荐、各二级学院学生会组织民主选举产生。代表名额分配要覆盖各个学院、年级。各二级学院(系)代表名额一般不低于所联系学生人数的 1%,根据各二级学院(系)学生总数按比例分配。代表产生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在重大问题上旗帜鲜明、立场坚定; (二)在学习、工作和其他社会活动中表现突出,能够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三)同广大青年学生保持密切联系,能够如实反映学生的意见,受到学生的信任和拥护; (四)南通理工学院在籍本科生。 第十四条 在学代会召开期间,学代会代表享有如下权利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审议通过校学生会主席团的工作报告; (二)就上一届学委会工作报告进行质询的权利; (三)修改本会章程; (四)选举新一届校学生委员会委员; (五)讨论、决定应提交学代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学代会代表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主动了解本会会员意见,并据此提交提案; (二)按时出席学代会; (三)参与学生委员会组织的调研、协商等工作。 第十六条 学代会表决除章程修订以外的其他问题时,二分之一及以上代表通过即为有效。 第十七条 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提出议案,可以提交学生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八条 五分之一以上代表可联名向学生委员会要求临时召开学生代表大会。 第二节 学生会委员会 第十九条 学生会委员会(简称“学委会”)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学代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二十条 委员产生基本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热爱和拥护中国共产党,具有强烈的爱国意识、爱国情感,积极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政治面貌为中国共产党党员或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 (三)学有余力、学业优良,能正确处理工作与学习和生活的关系,学习成绩综合排名在本专业前 30%以内,且无课业不及格情况; (四)品行端正、作风务实、乐于奉献,具有全心全意为广大同学服务的觉悟和能力,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 (五)具有较强的策划、组织和议事等能力; (六)南通理工学院在籍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十一条 委员候选人应由二级学院团组织推荐,经学院党组织同意,由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和学校团委联合审查后,报学校党委确定。学委会中应有一人为海安校区会员。 第二十二条 学委会定期召开会议,也可由主席团召集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召开。学生会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所作决议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经三分之一以上学生委员会委员提议,三分之二以上学委会委员通过,学生委员会有权罢免学委会主席、副主席。 第二十四条 学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学生代表大会,在必要时召开临时学生代表大会; (二)解释本章程,监督其执行并实施; (三)审议和批准学联每学期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审查经费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学联工作; (四)听取、收集对学生会工作和学校有关部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遇有特殊问题,主持调查工作; (六)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学生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决定重大事项。 第四章 执行机构 第一节 主席团 第二十五条 南通理工学院大学生联合会主席团是校大学生联合会(校学生会) 的日常工作机构,是学生会委员会的执行机构,由 5 名同学组成。主席团采取主席轮值制度。 第二十六条 主席团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本章程,执行学代会及学委会的决议,制定学联总体工作计划,领导各职能部门工作; (二)决定学联机构设置,向学委会提名任命各职能部门(室)负责人; (三)领导各二级学院学生会工作; (四)筹备下一届学代会的召开,向学代会报告工作; (五)决定其他学联的重大事项,行使其他学代会赋予的职权; (六)召开学生会委员会会议; (七)召开二级学院学生会主席团工作交流会议。 第二十七条 在学代会闭会期间,学联主席团向学委会负责、定期报告工作并接受其监督检查。对学委会的提案,及时解决(或与学校有关部门商榷),并予以答复。 第二节 职能部门(室) 第二十八条 各职能部门(室)是学联的工作机构,各职能部门(室)工作由部长主持,对主席团负责。 第二十九条 学联的组织架构为“主席团+职能部门(室)”模式。工作部门不超过 6 个,除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成员,均不设置其他任何职务。 第三十条 各工作部门负责人由二级学院团组织推荐,经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和学校团委审核后,按照品学兼优的条件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由主席团组织选拔确定。 第五章 基层组织 第一节 院学生会 第三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学生会是本会的院级组织,在同级党组织领导、团委指导下开展工作。接受学联的考核、指导、帮助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各院学生会具有以下职责: (一)负责本院学生会的日常工作; (二)完成学联布置的各项工作和任务; (三)通过民主程序,推选本单位的校级学代会代表; (四)院学生会应保持与大学生联合会的密切联系,定期向大学生联合会报告工作,积极主动配合大学生联合会有创造性地开展各项活动; (五)行使院学生代表大会或上级学联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各院学生会主席团行使以下职权: (一)对外代表所在二级学院全体学生; (二)领导院学生会各工作部门开展各项活动; (三)召集和主持本院学生会的主要学生干部例会; (四)召集和主持本院学生大会或学生代表大会。 第三十四条 各院学生会应积极参加和支持学联的各项工作。院学生会主席团需参加学联主席团召集的有关会议。 第三十五条 院学生会的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原则上与校学生会(学联)对应,参照本章程的原则由各院学生会制定。 第三十六条 各二级学院学生会换届时,必须向团委、校学生会(学联)递交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节 班委会 第三十七条 班委会是本会的最基本单位,由全班大会直接选举产生,对全班同学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同级党、团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院学生会的考核、指导和帮助。 第三十八条 班委会的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由所在学院的党组织和学生会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在学联内具有最高效力,学联内的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制定与本章程相悖的规章制度、文件和决定。 第四十条 本章程在修改时,需有学委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向学代会提出修正案, 学代会审议后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即可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会承认《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江苏省学生联合会章程》。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生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生效,最终解释权归由南通理工学院大学生联合会所有。 三、校级组织工作机构组织架构图 南通理工学院学生会组织结构图 四、校级组织工作人员名单 南通理工学院大学生联合会工作人员名单
五、校级组织主席团成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选举办法 根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南通理工学院大学生联合会章程(修正案)》有关规定及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学生会主席团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2.参加会议的正式代表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组织工作由学生代表大会主席团负责。 3.南通理工学院学生会主席团成员选举实行差额选举。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差额名额为应选人数的20%。新一届学生会组织主席团候选人5名,应选名额4名,差额1名,符合选举办法。 4.南通理工学院大学生联合会主席团成员候选人,经由学院(中心)团组织推荐,学院(中心)党组织同意,由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和校团委联合审查后,报学校党委确定候选人名单。在此基础上,提交学生代表大会正式选举。 5.大会正式选举设总监票人1人、总计票人1人、监票人2人、计票人4人。监票人和计票人从非候选人的代表中推荐产生,经大会表决通过。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 6.参加选举的代表必须超过本次大会应到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方可进行选举。收回选票张数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收回选票张数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规定的应选人数,选票有效;多于规定的应选人数,选票作废。 7.会议共设正式选举选票箱2个。投票时,监票人和计票人先行投票,然后其他代表依次投票。 8.因病或外出不能参加选举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投票,作缺席处理。 9.选举均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候选人名单以会前抽签为序排列。投票时,如赞成,在候选人姓名之下的方格内画“√”,每一选票赞成人数等于规定应选人数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为无效票;如弃权,则不做任何标记,也不得另选他人,否则为无效票。 10.南通理工学院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当选的条件:进行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按实际票数依次从高到低排序,取前四名,方为当选。 11.正式选举投票结束后,由总监票人将清点结果报告大会主席团,由大会主席团宣布选举是否有效。经计票后,由大会主席团公布选举结果和当选人名单。整个选举工作在大会主席团的指导下进行,如果选举中遇到规定以外的情况,由大会主席团讨论决定。 六、校级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召开情况 青春逢盛世,奋斗正当时 南通理工学院第三次学生代表大会顺利召开 11月17日,南通理工学院第三次学生代表大会在小礼堂顺利召开。校党委委员、副校长赵怀斋、学工处副处长葛皎丽、校团委副书记李朱锋、各二级学院团委负责人和206名学生代表参加本次大会。 大会在雄壮的国歌声中开始。校党委委员、副校长赵怀斋出席大会并作重要讲话。他代表学校党委向大会的召开表示热烈的祝贺,向与会的各位代表和全校青年学生致以诚挚的问候和美好的祝愿。他充分肯定了学生会过去一年的主要工作,他表示身为学生干部要勇做走在新时代前列的“奋斗者”,奋斗是青春最亮丽的色彩;要争做学校高质量发展的“助推器”,从同学们的实际出发谋事、做事、成事;要善做广大同学学习生活的“贴心人”,全心全意为广大同学服务。立足广大学生健康成长成才的需求和实际,并对全体学生干部和全校学生提出殷切期望。 时炜芳代表第六届大学生联合会主席团作了题为《深化改革 力争超越汇聚青春力量奏响新时代强音》的工作报告。报告从“强化思想引领”、“继续深化改革”、“创新服务工作”和“传播校园文化”等四个方面回顾了第二次学生代表大会以来学生会的工作情况以及取得的成绩。 与会代表审议并通过了校大学生联合会工作报告、《南通理工学院大学生联合会章程(修正案)》和大会选举办法。 经投票选举,师赫、刘子云、罗泽熠、谭延畅4位同学当选新一届大学生联合会主席团成员,冯凌聪等20位同学当选南通理工学院第四届学生会委员会委员。 闭幕式上,校团委副书记李朱锋寄语广大年轻学子,他希望同学们作为青年一代,生逢其时重任在肩,当义不容辞的肩负起历史赋予的光荣使命,高举爱国旗帜,投身发展大潮,做出无愧于时代、无愧于社会的成绩。 七、校级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代表产生办法 南通理工学院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产生办法 (一)大会规模 截至 2021年11月17日,南通理工学院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共18329人。南通理工学院第三次学生代表大会共选出代表206人,占全日制在校本科生比例为1.1%,代表名额分配覆盖各个学院、年级及主要学生社团。其中,非校、院学生会组织骨干的学生代表160人,占学生代表比例为77%。 (二)资格条件 1. 南通理工学院全日制在校本科生; 2. 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3. 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良好的品德和责任感,品行端正,积极上进; 4. 热心团组织及学生工作,能自觉为同学服务,有责任心,为广大同学信任和拥护; 5. 能够真实充分反映同学诉求,积极热心表达同学意愿。 6. 具有一定的学生工作经验、活动组织能力和议事能力; 7. 学代会代表必须是中国共青团团员、优秀的普通学生、团干部; (三)名额分配及产生办法 南通理工学院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经班级团支部推荐、院学生会组织选举产生。代表名额一般不低于学生会组织会员人数的1%,名额分配应覆盖各个院、年级及主要学生社团。其中校、院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中的学生代表一般不超过40%,女代表一般不少于25%。各院(系)代表名额原则上依照各院学生会组织会员人数按比例分配,代表名额不足3人的以3人计。 八、校团委指导学生会主要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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